Guide in SHENZHEN
在深创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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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质选择
前言
阅读引导
企业类型
企业类型 | 定义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包括自然人独资、企业法人独资或外商投资(非独资)。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 2 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 |
代表处 |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 25% 以上的企业法人。【此类型较少见,本文不详述】 |
企业类型 | 优点 | 缺点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股东可以持有 100% 的股权,可以独立运营,不用考虑中国投资者的因素,自主制定公司战略目标 , 当然也可以通过合资的方式设立公司; (2)对比业务受限制的代表处,有限公司可以获得经营收入以及开具发票; (3)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股东可以根据未来公司的发展需要,拟定合适的注册资本,如果后期资本不足以运营,也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4)注册资本币种不受限制,除常见的人民币以外 , 还可以使用境外的其他币种 ( 如港币 / 美金等 ) 作为注册币种。 |
(1)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公司,不仅仅只有外国股东一人,还需向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职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2)委派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合伙事务,管理机构简单灵活,决策效率较高; (3)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纳税,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 |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有多项产业要求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人被法律禁止行使合伙企业管理权。 |
代表处 | (1)投入资本较低; (2)可以为国外母公司处理市场调查、项目咨询等工作。 |
(1)在商业活动上受到限制,不能直接经营业务、开发票等; (2)虽然没有直接的经营收入,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 |
案例
企业类型 | 注册前准备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在深圳租赁办公室; (2)足够的公司启动资本; (3) 1 名法定代表人(如股东是外籍自然人,可由股东自行担任,还可兼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4)1 名监事(董事、经理不得兼任); (5)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6)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中国籍自然人或中国企业担任)。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在深圳租赁办公室; (2)足够的公司启动资本; (3)至少由 2 个合伙人组成(企业或个人); (4)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还应设 1 名委派代表; (5)普通合伙人出具资信证明; (6)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7)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中国籍自然人或中国企业担任)。 |
代表处 | (1)委派 1 名首席代表(总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 1 至 3 名代表,总人数不得超过 4 人; (2)成立时间满 2 年以上,并且在境外有办公住所,可以提供办公住所证明; (3)外国企业需要有银行账户,可以出具在银行的资金信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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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定义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包括自然人独资、企业法人独资或外商投资(非独资)。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 2 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 |
代表处 |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 25% 以上的企业法人。【此类型较少见,本文不详述】 |
企业类型 | 优点 | 缺点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股东可以持有 100% 的股权,可以独立运营,不用考虑中国投资者的因素,自主制定公司战略目标 , 当然也可以通过合资的方式设立公司; (2)对比业务受限制的代表处,有限公司可以获得经营收入以及开具发票; (3)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股东可以根据未来公司的发展需要,拟定合适的注册资本,如果后期资本不足以运营,也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4)注册资本币种不受限制,除常见的人民币以外 , 还可以使用境外的其他币种 ( 如港币 / 美金等 ) 作为注册币种。 |
(1)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有限公司,不仅仅只有外国股东一人,还需向政府登记机关登记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职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无需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2)委派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合伙事务,管理机构简单灵活,决策效率较高; (3)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纳税,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 |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有多项产业要求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人被法律禁止行使合伙企业管理权。 |
代表处 | (1)投入资本较低; (2)可以为国外母公司处理市场调查、项目咨询等工作。 |
(1)在商业活动上受到限制,不能直接经营业务、开发票等; (2)虽然没有直接的经营收入,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等。 |
案例
企业类型 | 注册前准备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在深圳租赁办公室; (2)足够的公司启动资本; (3) 1 名法定代表人(如股东是外籍自然人,可由股东自行担任,还可兼任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4)1 名监事(董事、经理不得兼任); (5)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6)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中国籍自然人或中国企业担任)。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在深圳租赁办公室; (2)足够的公司启动资本; (3)至少由 2 个合伙人组成(企业或个人); (4)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公司,还应设 1 名委派代表; (5)普通合伙人出具资信证明; (6)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7)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中国籍自然人或中国企业担任)。 |
代表处 | (1)委派 1 名首席代表(总负责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 1 至 3 名代表,总人数不得超过 4 人; (2)成立时间满 2 年以上,并且在境外有办公住所,可以提供办公住所证明; (3)外国企业需要有银行账户,可以出具在银行的资金信用证明。 |